我國1982年頒布《商標法》伊始,即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實行集中注冊、分級管理的制度。
1 商標局
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屬的商標局集中接受全國的商標注冊,同時負責商標管理工作。國家商標局的主管事項主要有:商標注冊、變更、續展、補正、注銷、撤銷、轉讓登記、許可合同備案等;商標異議裁定;查處商標侵權行為;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;負者商標國際注冊等事宜。
2 商標評審委員會
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設商標評審委員會,主要職責是處理商標爭議事宜,具體受理四種案件: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申請復審的案件;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申請復審;對已注冊商標請求裁定撤銷;不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申請復審。另外,根據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五條的規定,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依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。
3 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
各省、市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級管理各自轄區內的商標管理工作。地方工商局主要負責管理本轄區內商標日常使用情況,同時監督商品質量。
除工商局系統負責商標管理工作外,各級海關部門負責商標的邊境保護;各級法院也通過審理商標相關案件行使其商標司法權。